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23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余昌倫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(113年度執聲字第8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余昌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
刑貳年陸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余昌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確定在案,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附卷可參。
二、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
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,其犯罪情節
、所侵害法益均具同質性,而且是同日內提領來自兩名被害
人之受詐匯款,受害總額合計新臺幣58萬元,受刑人在各案
於審理期間俱否認犯行,而且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,且前有
財產犯罪科刑紀錄,以及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
見,有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等事項,裁定本件應執行刑
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