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1038號
CHDM,113,聲,1038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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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038號
聲明異議人
即 受刑人 劉俊昌

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巷00號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對於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(101年度執助字第1832
號)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我因為毒品案件,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
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定應執
行有期徒刑29年,兩案接續執行,連同其他案件,合併執行
30年7月,並不合理,無期徒刑執行滿25年就可以報假釋,
我沒有犯下罪大惡極的犯罪,希望能夠重返社會等語。
二、經查:
 ㈠本院檢附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、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
訊問程序筆錄函請檢察官表示意見,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
113年10月18日以彰檢曉執丙113執聲他1426字第1139052506
號函表示:聲明異議人所犯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號案件
(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),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
聲字第1290號裁定所列之各罪(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),
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等情,經本院核對卷內前案紀錄表
、裁定書、判決書無誤,本案並無聲明異議人所指符合數罪
併罰要件的情形,因此,檢察官根據上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
,自無任何違誤可言。
 ㈡至於聲明異議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
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容有過重,但該案已經確定
,聲明異議人若認為該裁定有違法之處,自應循其他管道救
濟,在此一併指明。
 ㈢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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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