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
原 告 江幸倫
被 告 杜文富
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049號)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