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3年度,2429號
CHDM,113,簡,2429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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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簡字第242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梁柏勳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年度偵緝字第91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梁柏勳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,處有期徒
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並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梁柏勳知悉服兵役係役
齡男子應盡之義務,前以其他原因申請出境經核准後,屆期
竟滯留國外不歸,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,經
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,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
務之有效管理,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,損
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,所為實應非難。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坦
承犯行,犯後態度尚可,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家境
勉持等一切情狀,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明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
意圖避免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或常備兵、補充兵現役之徵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:
一、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。
二、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。




三、緩徵原因消滅,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。四、拒絕接受徵集令者。
五、應受徵集,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。
六、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。
七、未經核准而出境者。
八、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歸,經催告仍未返國者。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緝字第917號  被   告 梁柏勳 男 2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00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梁柏勳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,於111年5月25 日完成軍種抽籤作業,確定軍種為陸軍常備兵後,於同年6 月3日經核准出境後,原應按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,竟意圖 避免徵兵處理,屆期仍未返國,經彰化縣溪洲鄉公所於112 年1月7日,以溪鄉民字第1120000393號催告被告於1個月內 返國接受徵兵處理,並於同日以公告公示送達上開催告函, 於同年3月7日催告期滿,惟梁柏勳屆期並未返國接受徵兵處 理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梁柏勳於偵訊時坦承不諱,核與卷 內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、溪州鄉役男逾期 未歸妨害兵役案件訪查紀錄(受訪談人為被告之舅婆楊斐斐 )、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催告役男返國資料、內政部移民署役 男入出境資料即時查詢資料、被告之戶籍資料、彰化縣溪州 鄉柑園村村幹事楊琳卿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、被告舅公 張添良等人之對話紀錄文字檔、役政資訊系統螢幕傾印資料 等在卷為憑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,其犯嫌 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現役之徵集,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歸,經催告仍未返 國之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
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江慧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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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