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占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659號
CHDM,113,易,659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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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
113年度易字第65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施坤良


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659號侵占一案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
112年度偵緝字第456號)後,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
判決,本院認為適當,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,
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3時整,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
判決以代判決書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李淑惠
書記官 黃國源
通 譯 戴佳惠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、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一、主文:
  施坤良犯侵占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  施坤良李廣奇為舊識,因李廣奇準備在所承租之臺中市○  ○區○○街00號店鋪,經營「明仁二代目章魚燒餐飲店,  擬在該處裝設獨立電錶,遂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邀約從事  台電抄錶員之施坤良至該處勘查場地,施坤良表示可協助聯  絡廠商完成舖裝設獨立電錶工程,為求速效需先支付工程款  以利在過年前尋找廠商施工;李廣奇、施坤良遂於110年1月  1日晚間11時許,在李廣奇當時所經營址設彰化縣○○市○  ○街000號之「明仁二代目章魚燒」店內,談妥工程款新臺  幣(下同)3萬5,000元,李廣奇委由其妻謝佩芳提領現金後  ,當場交給施坤良,以委由施坤良代為尋找廠商及支付工程  款;施坤良收受該款後,於110年1月初聯絡廠商至現場勘查  ,勘查結果認為該處無法架設獨立電錶,李廣奇得知此情遂  向施坤良索回工程款,施坤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  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,將該工程款侵占入己,屢經李廣  奇催討,均不予回應,李廣奇始知上情。
三、處罰條文:
  刑法第335條第1項、刑法第41條第1項、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 1款。
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



  問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 4款被告所 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 6款被告 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 7款法院認應諭  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 2項「法 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 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等情形  外,不得上訴。
五、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 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第  二審法院。
六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,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,  以代判決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源
          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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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