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雅晰
黃芷穎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
聲沒字第1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張雅晰、黃芷穎違反商標法案件,業經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466號為不起
訴處分確定,扣案之衣服1件係仿冒ADIDAS商標商品,爰依
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
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侵害商標權、證
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
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
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
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
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
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。扣
案之衣服1件,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
品等情,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、鑑定報告書、扣押物品照片
等在卷可佐,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不問屬
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。從
而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商標法第98
條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