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3年度,35號
CHDM,113,原附民,35,20241231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
原 告 梁孟
被 告 顧懷恩




施冠全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宋庭華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