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重附民字,113年度,31號
CHDM,113,交重附民,31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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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
原 告 賴正
賴孝賢

賴玉峯
賴明君
賴兆儀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
被 告 胡榮豪
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本院刑案113年度交訴字第85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查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施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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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