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3年度,658號
CHDM,113,交易,658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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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65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富舜


選任辯護人 童 行律師
王昱忻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15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告訴人楊正富告訴被告張富舜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,並於民
國113年12月11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113年度彰司
刑移調字第471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、告訴人出具之刑
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首開說明,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,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王素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心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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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