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3年度,596號
CHDM,113,交易,596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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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59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偉哲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53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偉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16時15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00市00路
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00號前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
並隨時採取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視
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於看見行人告訴人
謝伯達沿該處私人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走,欲穿越該路段,
仍疏未注意車前狀況、保持安全距離,逕行切入該路段內側
車道,適告訴人亦行走至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上,即遭被告駕
駛之車輛撞擊後倒地,因而受有腹壁挫傷、左側無名指挫傷
、左側無名指擦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所為,係涉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而此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
告訴在案,有本院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。依照上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

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育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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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