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725號
PTDV,113,補,725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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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25號
原 告 陳宥寧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63萬6
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10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63萬6,00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,0
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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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