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709號
PTDV,113,補,709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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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09號
原 告 莊淑梅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薰楊邱秋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3萬1
,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5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53萬1,500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,146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鎮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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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