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遲延損害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94號
PTDV,113,補,694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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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94號
原 告 高英發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豐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
新台幣(下同)96萬4,320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4
,3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
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)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富豐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
理人黃志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莊月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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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豐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