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92號
PTDV,113,補,692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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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92號
原 告 龔啓宏
被 告 龔正三

○、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92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
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房柏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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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