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3年度,566號
PTDV,113,家補,566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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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家補字第566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蘇端雅律師
雷皓明律師
王郁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
萬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
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姚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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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