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
聲 明 人 黃愛珠
聲 明 人 廖婉婷
聲 明 人 廖婉麗
聲 明 人 廖宏彥
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明人黃愛珠係被繼承人廖志強(男,民國44年8月29日生
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
○○鄉○○00號)之配偶,聲明人廖婉婷、廖婉麗、廖宏彥係被
繼承人之子女,係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18日死亡,
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
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繼承人廖志強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