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聲 請 人 王語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淑文、潘建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相對人利淑文、潘建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 省略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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