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178號
聲 請 人 謝靜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騰即邱永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惟依票據法第124
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
期日,故未載到期日者,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
得請求本票裁定。經核本件聲請本票(票據號碼:TH608012
、TH608434、TH608011、TH608432、TH608433)5紙未載到
期日,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「提示日」。(須明確載為年、
月、日,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,且不可以
電話、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提示之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