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
聲 請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
相 對 人 陳君瑋
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
件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
文規定,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
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經核本件聲請之本
票(票面金額新臺幣61,989元、發票日及到期日為民國113
年10月29日)1紙,付款地記載為「臺南」,依前揭規定,
本件聲請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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