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255號
PTDV,113,司拍,255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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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55號
聲 請 人 陳慧儒


相 對 人 高富美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高富美與債務人高卉琳於民國109
年8月5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,000元
,到期日為109年11月5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並於109
年8月7日以相對人高富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
抵押權為擔保,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5日,經登記在案。詎
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
以資受償,並提出本票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
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         
 
附表: 113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牛角灣 979 0 0 86.17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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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