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37號
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
代 理 人 李福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麗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(即設定抵押權
擔保金額為新臺幣1,320,000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)。
二、經核本件聲請借款,其中新臺幣(下同)2,300,000元部分
,約定償還方式為按期繳息到期還本。又其授信約定書約定
條款第六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,「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一切
債務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貴會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
立約人後,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,或視
為全部到期。」,而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(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付息時)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,故應提出書面通知、催
告相對人涂麗珠之釋明文件(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