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2143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中市○區○○路00○0號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林俞君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
債 務 人 韓豫瑛即牛豫瑛
住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弄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 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亦有明文。故須應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,始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 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,如債權人已 指定執行標的,自應以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 院為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,如查詢有結 果並請求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,因聲請時尚無從確定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經查,債務人之住所 地係設在臺東縣卑南鄉,非屬本院管轄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本件依法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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