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80355號
PTDV,113,司執,80355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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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0355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住同上
代 理 人 莊廣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   
債 務 人 宋柔靜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宋柔靜之勞保投保單位、郵局開 戶資料及保險投保資料,如有所得再逕行強制執行程序,經 查債務人無保險,於麻豆郵局亦僅有55元之存款,無執行實 益,而勞保投保單位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,惟該公 司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,此有保險查詢結果、郵局查詢資 料及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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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