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
聲 請 人 陳嘉彬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據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,請補正本件聲
請狀之支票附表:
㈠發票人欄。(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「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
姓名」所載「施慶緒」)。
㈡付款人欄。(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
分行」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