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602號
PTDV,113,司促,13602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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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宋惠靜即宋佳芸


宋錦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,342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宋惠靜即宋佳芸於民國108年4月至109年11月間邀同債
務人宋錦文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
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5,342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債務人宋惠靜即宋佳芸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宋錦文既為連帶保證人
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0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342元 宋惠靜即宋佳芸宋錦文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342元 宋惠靜即宋佳芸宋錦文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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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