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謝英認 上列聲請人與謝光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新臺幣230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經查 狀內所附票據,總和僅有新臺幣18萬元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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