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569號
PTDV,113,司促,13569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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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謝英認
上列聲請人與謝光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新臺幣230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經查
狀內所附票據,總和僅有新臺幣18萬元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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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