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秋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,惟聲請狀僅
有1份信用卡申請書,故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其餘信用
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得按週
年利率20%、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%計
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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