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42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李宗憲
債 務 人 羅筠琇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之五
羅雯麗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之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0,947元,及自民國113
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羅筠琇前邀同債務人羅雯麗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
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9筆,共計400,340元,借款
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
(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之10%,超過6個月者,
按約定利率之20%計算)。
㈡按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羅筠琇自民國(以下同)113年8月
1日起未依約還款,即本筆貸款:本金餘欠250,947元,及自
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,及
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之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
等,迭經催討,仍未獲繳納,債務人羅雯麗為連帶保證人,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