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黃孟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5,65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黃孟菁於108年04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
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39元 黃孟菁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382749元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.34 003 新臺幣34165元 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.04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82749元 黃孟菁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003 新臺幣34165元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