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顏育霖 上列聲請人與宇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提出宇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炳辰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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