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裕清 上列聲請人與邱玥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87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例如:契 約書)。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邱玥汨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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