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023號
PTDV,113,司促,13023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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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黃相維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,227元,及其中新台幣3,852
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黃相維於107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
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黃相維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3852元,但於113年
6月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
費等,共計新臺幣5227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
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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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