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1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
債 務 人 傅奕仁
傅婉君
華美珍
楊士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2,214元,及其中新臺幣777
,552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9.6計算之利息,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