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900號
PTDV,113,司促,12900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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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美珍傅勝楊士文謝秋香
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,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,計至民國113年11
月27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3,306元(含本金700,
000元、利息55,049元及違約金8,257元),故請更正利息及
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11月28日,或提出得自113年2月2日起
算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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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