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840號
PTDV,113,司促,12840,20241213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宜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釋明買賣價金全部已屆清償期,或陳報已屆清償期之金額
及其計算式。
三、請釋明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