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
債 務 人 范志源
曾永定
一、債務人范志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,793元,及自民國1
13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.915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7825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利息部分以
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
務人范志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曾永定負清
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