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
債 權 人 屏東市海豐三山國王廟
法定代理人 鄭龍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旭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第11
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
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