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820號
PTDV,113,司促,12820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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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
債 權 人 鍾武雄
債 務 人 宋錦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利
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亦設有明
文。又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
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139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債權
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之利息。惟依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借據,借
款金額為50,000元、違約金為30,000元。是債權人主張以超
過本金50,000元(00000-00000=5000)計算利息部分之請求,
依前揭規定,難認為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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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