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張耀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榮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按民法第478條規定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
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
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
。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
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(如:催告還款通知
之存證信函、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。
二、承上,如無法提出應更正請求聲明如下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1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,000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