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690號
PTDV,113,司促,12690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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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
債 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瑞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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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