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545號
PTDV,113,司促,12545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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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


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


債 務 人 許涵汝


張廉孝

一、債務人許涵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,298元,及自民
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6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.915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
之利息,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7825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5024,逾期超過6個月者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7825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人許涵汝強制執行無效果
時,由債務人張廉孝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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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