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
代 理 人 蘇淑貞
債 務 人 吳清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643,368元,及自民國113年
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06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借據之規定,本件
利息部分已依借據中第四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方式計息,
借據中第三項之規定「如未依前項約定時,以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。」,其文義解釋應係如未依前項約定利息之計付方
式時,始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。是本件利息之計付方式既已
約定,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年息百分之3.06部分利
息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