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358號
PTDV,113,司促,12358,202412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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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8號
債 權 人 藍國正

債 務 人 柯宏騰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300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4
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暨違
約金人民幣150,000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債權人
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請
求債務人給付人民幣300,000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。惟查聲
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
以違約金人民幣150,000元計算之利息。嗣本院於民國113年
1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其已於同年1
2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
債權人113年12月16日補正狀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
附卷可稽。是債權人並未釋明違約金得另請求利息,依前揭
規定,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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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