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2343號
PTDV,113,司促,12343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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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3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何建慶
債 務 人 鍾屏巒郭叄宜之繼承人


郭承諺郭叁宜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叄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66,519元,及其中新臺幣64,867元部分,自民國
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叄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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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