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陳混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,933元,及自民國96年10月
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
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7年5
月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971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97
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94
2計算之違約金,另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當期
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
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
0元,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