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701號
PTDV,113,司促,11701,202412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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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1號
債 權 人 李婉茹
債 務 人 李彥輝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5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債權人
以債務人積欠分期付款款項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,無從得知借貸人為債務人,且
上開匯款交易明細係轉帳285,000元,與債權人請求314,500
元亦有未合。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提
出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14,500元之
釋明文件,債權人於1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。
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 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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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