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618號
PTDV,113,司促,11618,20241206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
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


債 務 人 陳敬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,360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
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