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李秋萍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張洪銘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洪銘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相對人返還
以土地擔保之借款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請求金額60萬元之利
息、違約金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
,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
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依上開規定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