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林文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門號0968***103之電信服務申請書,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(或專案補貼款-電信費)之債權 釋明文件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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