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陳麗英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黃雅娟
林振興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雅娟、林振興聲請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
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
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
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
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雅娟、林振興核發支付命令,惟
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林振興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,無從辨
別相對人林振興正確之年籍資料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
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林振興之最新戶籍謄本,債權
人已於113年11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仍未補正,有送
達回證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
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